承載著傳承家業(yè),造福后代的期望,家族信托往往持續(xù)數(shù)十年甚至永續(xù)存在。在如此長久的時間周期內,家族信托可能面臨法律、稅收政策的變化,受托人的變化,以及來自家族內部的變故等,而難以發(fā)揮最大效用。因此,在信托文件中設立信托保護人顯得尤為重要。
一、信托保護人的概念
信托保護人,或稱信托監(jiān)察人,是指由信托文件指定,有權力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的活動進行指導、限制或監(jiān)督的人。歷史上,信托保護人制度源自離岸法域中,委托人對于將巨額財產交由離岸地受托人進行管理有所顧慮,因此需要設立保護人,以監(jiān)督和引導受托人更好地實現(xiàn)委托人的意愿。除此之外,信托人還能夠靈活應對各種情勢的變更,能夠從受托人處保留部分特定權利,能夠溝通受托人與受益人等。
二、信托保護人法律規(guī)定舉例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信托法案(1984)》(International Trust Act 1984)第四部分“保護人”,信托保護人及其權利可由信托文件作出規(guī)定。信托保護人同時也可作為該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信托文件可以指定信托保護人在特定情況下,代理受益人對受托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追認或否決。
根據伯利茲《信托法》(Belize Trust Act)第三部分“保護人與受益人”,除信托文件另有約定外,信托保護人應當具有解雇與指定受托人的權利,以及信托文件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保護人也可以是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但在保護人執(zhí)行職務時,不得被視為受益人。
在臺灣“信托法”下,保護人被稱為監(jiān)察人。根據其第五章“信托監(jiān)察人”,信托監(jiān)察人可由信托文件指定,亦可經利害關系人、檢察官的申請,在信托受益人不特定、尚不存在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確有必要的情況下,由法院指定監(jiān)察人。
三、信托保護人的職責
信托保護人的具體職責因信托文件與適用法規(guī)定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
(一)監(jiān)督受托人
對受托人進行監(jiān)督,是設立信托保護人的主要目的。保護人有權決定受托人的選任,依據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聘、指定受托人;保護人有權干預信托的運行,能夠批準受托人的投資建議,以達到將信托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調整信托適用法與設立地
信托保護人的該項職責能夠充分發(fā)揮信托的靈活性優(yōu)勢。家族信托設立時,往往會依避稅等目的確定信托適用法與信托設立地。當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導致信托無法實現(xiàn)原有目的時,保護人可依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對適用法和設立地進行變更,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調整受益人與受益規(guī)則
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往往因年齡、婚姻等因素,體現(xiàn)出不確定的特點。保護人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授權或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依照情勢移除、增加受益人,以及變更收益規(guī)則,決定信托收益的分配等。
(四)對受益人負擔相應的義務
信托保護人必須對受托人形成有效監(jiān)督與管理,方能確保受托人切實履行職責,實現(xiàn)對受益人的保護。因此,依照信托文件與信托法,信托保護人須負擔相應的義務。
伯利茲《信托法》規(guī)定信托保護人應當對受益人負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臺灣地區(qū)“信托法”中,規(guī)定信托監(jiān)察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具體而言,信托保護人在監(jiān)督信托的過程中,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在自身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先。
四、合理設置信托保護人的必要性
信托保護人對保護信托財產獨立性、預防信托擊穿風險有重要意義。但是,須謹慎合理地設置保護人,才能達到以上效果。
信托在被認定為不具有獨立性的情況下會被擊穿,成為委托人的債權人能夠追償?shù)馁Y產。而法院認定信托不具有獨立性的重要理由,是該信托的運行能夠被委托人隨意干預,成為委托人可操控利用的財務資源。
例如,在2017年前俄羅斯銀行家謝爾蓋·普加喬夫家族信托無效案中,普加喬夫作為通過設立自己為信托的保護人,能夠決定是否支付信托財產收益、分配財產本金、信托資金的投資方式、受托人的任免等,而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進行具體投資時,還需經過普加喬夫的書面同意。法院據此認為,普加喬夫在背后操縱信托,信托財產的真實所有者仍是普加喬夫,因此該信托被擊穿,債權人能夠對此追償。
雖然各國法律未禁止信托委托人自己擔任信托保護人,但透過上面的例子可以認識到,委托人指定自己作為信托保護人,若賦予自己的權利過大,則將承擔更高的責任風險。
因此,設置信托保護人應當合理且謹慎。在制度設計層面,須注意保護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權利的平衡,以更好發(fā)揮保護人監(jiān)督受托人、維護受益人的作用。在人員選任層面,家族信托保護人最好由熟悉家族情況、熟悉家族法律事務與財富管理的獨立第三方擔任。信托保護人可以設置為多人,成立家族信托保護人委員會,由委托人信任熟悉的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家族成員、非家族成員組成。
五、在我國法律環(huán)境下,設置家族信托保護人
我國《信托法》中并未規(guī)定信托保護人,僅在公益信托部分規(guī)定信托監(jiān)察人。根據《信托法》,公益信托監(jiān)察人享有監(jiān)督受托人、監(jiān)督信托運行、為維護受益人利益提起訴訟、認可信托管理報告與清算報告等權利,與私益家族信托中的保護人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在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托,并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保護人是可行的。信托文件可以賦予某個第三方監(jiān)督受托人的權利,也可將保護人設計為共同受托人,將其納入我國《信托法》的制度范圍之內,以達到監(jiān)督、制約受托人的目的。
隨著財富傳承需求的日益增長,家族信托已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市場逐漸接受并了解家族信托之后,將會對家族信托的設計與運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國內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的努力探索下,引入信托保護人制度,對適應不斷增長的財富傳承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作 者:李文杰 律師
業(yè)務領域:婚姻家事、家族信托、慈善基金、商事爭議解決
作 者:孫王囷 律師助理
業(yè)務領域:婚姻家事、商事爭議解決、涉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