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公司車輛違章罰款,責任由誰承擔?
在實務中,員工駕駛公司車輛外出辦事期間因違章和罰款所引發(fā)的責任承擔需要分情況處理。當交通事故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造成時,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若事故發(fā)生在員工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且因其駕駛行為所致,但員工與公司未就損失分配達成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酌情判定公司與員工各承擔50%的責任。當事故由員工個人原因造成且公司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情形時,責任應由員工本人承擔。如果公司指令員工超載駕駛、不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違規(guī)停車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所需證照等,導致違章駕駛,公司應對違章行為承擔部分或全部罰款責任。因此,為避免事故發(fā)生后引起爭議,用人單位應在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此類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
案例分析:
翁某在甲公司處從事貨車駕駛員工作。其一日駕駛車輛經(jīng)過某收費站時,將收費站護欄柱子刮倒,造成收費站設備受損,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交警簡易程序調(diào)解翁某賠償對方3000元。其一日因安全設施不全經(jīng)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罰支付公安交通安全違法罰款200元。日后,翁某因與甲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翁某的訴求中包含甲公司支付其墊付的違章罰款費用。
法院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翁某掛倒收費站護欄柱子的交通事故系因翁某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自身的駕駛行為所致,翁某和甲公司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對該損失的分配進行了約定,故法院酌情主張由甲公司、翁某各承擔50%的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是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為當場兌現(xiàn),故甲公司應當支付翁某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金1500元(3000元×50%)。翁某在出車過程中因車輛本身原因導致的交通罰款應由甲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交通事故賠償3000元的問題,因該損失的發(fā)生原因系翁某履行職務的行為,在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損失承擔辦法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酌定由甲公司承擔50%,并無不當。翁某所繳納的交通罰款200元,根據(jù)處罰決定書顯示,罰款原因系車輛安全設施不全。而車輛系甲公司提供給翁某,故該筆罰款應由甲公司承擔。
法律適用: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